樱木花盗 发表于 2009-5-23 18:31:02

沈彬:邓玉娇的文学合法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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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侠女”邓玉娇的文学合法性


沈彬/文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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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发表于《东方早报》、《新快报》5月21日

湖北巴东的邓玉娇刀刺污辱她的官员案,还在舆论空间里发酵。除了网上一贯对弱势方邓女的同情、声援之外,邓还被网民冠以“贞女”、“烈女”、“侠女”的名号,甚至写出一篇篇回肠荡气的诗词赞其“贞烈”——“砰然门破更何因?击破秋池水月心”、“官人善自珍格调,妾身非比卖笑娘”、“燕赵悲歌动易水,越女长剑倒为轻”……


邓玉娇契合了中国传统的文学想象——民女反抗胥吏欺凌的经典题材。比如脍炙人口的诗篇《羽林郎》、《陌上桑》都是讲官家冯子都仗势欺凌酒家女的,“昔有霍家奴,姓冯名子都。依倚将军势,调笑酒家胡”,罗敷女不畏强暴的正义形像深入人心。从美学、文学的角度看,邓反抗“官家”羞辱,拔刀相向,有着充分的合法性。

然则,这种文学想象中的“合法性”混淆了刑法意义上的“正当防卫”的合法性,跟现代法治有着话语权上的紧张。

首先,可以肯定邓贵大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性服务,再用钱搧打邓,无疑是在羞辱这位社会地位卑微的女孩,但无论是邓官人们对其是“按倒在沙发上”还是“推坐”,这个行为本身不能证明邓官人们企图强奸,他们或许只是为了猥亵、羞辱邓,而且他们也没有其他相应的性侵犯的动作佐证强奸的犯意。仅以“按倒”或者“推坐”认定强奸,在刑法意义上是很难成立的。一如林嘉祥案中“掐脖子”、拖拉女孩的行为很难从法律上认定其猥亵幼女未遂。


其次,正当防卫的前提——正在遭受性侵犯存疑不论,按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此即所谓的对强奸行为拥有“无限防卫权”。有人即以此条推论,邓玉娇为反抗“强奸”而杀人,属正当防卫,不构成犯罪。虽然学理上对该法条有着不同理解——“无限防卫权”是针对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”的强奸,还是只要是强奸都适用?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前者。从立法本意上说,“无限防卫权”应与犯罪危害性相匹配,不应该对所有的强奸、抢劫犯罪都有“无限防卫权”。
本案中,邓官人们“强奸”的场所不是深夜的荒郊野外,也并未手执凶器,且在邓玉娇的工作单位,现场还有她的同事,按常理很难推论说邓官人的“强奸”行为会“严重危及邓的人身安全”,在这种情况之下,邓玉娇执刀刺死一人,刺伤一人,似乎已经超出了“正当防卫”的边界,构成防卫过当,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。

撇开所谓的“忧郁症”不说,面对官人们的淫威,邓玉娇的杀人行为有着“文学上的合法性”,如果拍成电影,相信她也是一个令人同情、心酸的正面人物;但从法律上却属防卫过当了。文学上的合法性不能替代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。其实很多赞邓侠女者,只是拿别人的悲剧,浇自己的胸中块垒。
在另一方面,这种民女抗暴的正当性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,中国自唐律一直到《大清律例》都规定,官员奸污管治之下的女性,都是加重处罚的。但中国目前个别公务员“淫威”正炽,嫖宿幼女、潜规则女下属如此种种,民愤极大。邓玉娇事件自然成了一种正义的“符号”。

舆论对于民女抗暴的文学合法性的认同,是一个信号——中国的法治远未让群众满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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