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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年刑法修正案(七)对安全界的影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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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3-8 02:10:01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,第七次会议 2月28日上午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,以161票赞成、4票弃权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》。令人关注的是,对于惩治网络“黑客”的违法犯罪行为,刑法增加了相关条款。这意味着,今后惩处网络“黑客”有法可依。
一、背景
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,第七次会议 2月28日上午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,以161票赞成、4票弃权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》。会议经表决,通过了食品安全法、刑法修正案(七)和修订后的保险法,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并予以公布。刑法修正案(七)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令人关注的是,对于惩治网络“黑客”的违法犯罪行为,刑法增加了相关条款。这意味着,今后惩处网络“黑客”有法可依。

二、分析

此前,刑法第285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(详见备注)

1、问题

近年来,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已经超越了刑法285和286标注的范围。主要是通过,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窃取他人账号、密码、虚拟财产(如 游戏装备)等信息,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(如 僵尸网络)。

这些犯罪行为,都超出了285和286条管辖的范围,刑法原有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打击“黑客”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。






2、解决

鉴于上述情况,刑法修正案(七)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(第二款、第三款):

“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“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总结

此次修订带来的变化如下。

1、范畴变化。对于军事、金融、政府以外的计算机系统,发生的计算机犯罪进行了界定,尤其是明确刑罚的内容。对于保护商业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尤为重要。

2、刑罚变化。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惩处量刑出现变化,比以前实施更大的惩罚力度。(……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……)

3、内容变化。

A、在内容上与时俱进,兼顾了对新型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内容描述。(如 增加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的部分)。关注点从以前的关注入侵(“…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……”),转到新型犯罪行为的描述(……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……,此处对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罪,有非常积极的意义)。

B、对提供黑客工具,编写黑客工具行为,界定为违法行为。(“……提供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……”)

总体看这次刑法的变更,解决了长期以来“计算机(互联网)犯罪成本”的问题,为行政司法处罚提供了依据。

当然这不仅仅对黑客产业造成影响,这种犯罪成本的变化,必然会带来挂马、盗号等产业链的规模性变化。相信对于安全公司、互联网企业的工作内容和范畴,都会带来深远影响。


三、备注

计算机犯罪涉及到刑罚的法律,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5-287条。


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)


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


原作者:不详
来 源:不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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